2017年7月27日,普创和安永继上次的创业财务课后又一次合作,携手Stradling Yocca Carlson & Rauth律所的两位资深合伙人Ryan和Shahrooz, 以及连续创业者YouWorld CEO王元博为大家带来了又一节干货满满且生动有趣的创业法律课。

(活动现场)

活动上半场,由Ryan和Shahrooz,从律师的角度讲解创业中重要的法律知识。

(左Shahrooz Shahnavaz、右Ryan B. Azlein)

成立公司

决定创业啦,是不是就要设立公司呢? 简单说,是的! 原因很多,最重要的一点是你需要将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分开,这样即便公司卷入商业纠纷,至少你自己和家人的房产、个人账户等个人资产不容易受到牵连。 另外,成立公司也有助于产品宣传推广、多个创始人之间明权析责、知识产权的权属规划等。

接着就需要考虑成立何种类型的公司以及成立地点放在哪里。最常用的两种公司形式是 Corporation和LLC。 两者区别主要是是税收和政府对公司的运作要求(Corporation的法律规范相比LLC更为完善,LLC则相对灵活)。选择什么公司类型要看公司具体情况。比如科技startup,初期没有太多盈利,之后盈利了也是把钱放公司(为了公司长期发展考虑,如以后融资需求),这就可以考虑成立C Corporation。公司注册成立地点一般来说是在公司的实际营业地。此外,Ryan提到在实际营业地在加州的公司也可以选择去特拉华州登记注册,因为那里对公司非常友好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不过也要提醒,这种情况下,作为在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想在加州实际经营也是需要向加州政府登记的(提交statement and designation of foreign Corporation),多了一些公司维持费用需要创业者们作为成本考虑。

(Ryan B. Azlein)

公司股权

股权诚可贵,分出需谨慎,口头多麻烦,书面定下来。需注意的税务问题:

1.83(b)election:很多创业公司为了更有效地激发员工,会向员工赠与(grant)部分股权,同时会附加规定要求员工为公司服务若干年后才能获得股份(vested)。83(b) election就是股东在被公司赠与(grant)股份但股份还没有真正获得(vested),写给国税局的一封信,告知国税局自己希望在收到赠与股票后而非真正获得股票后开始被征税。行使这项权利对股东非常有利,因为在刚被grant股份时的股票价值一般都是远远低于以后真正获得股票时的价值的,相应的,需要缴纳的税收也会少很多。别忘记在股份grant后的30天之内行使,这是个很严格的deadline哦。

2.409A:409A 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 21 世纪初互联网泡沫破裂后出台的某种补偿性质的政策条款,由独立的评估师在公司发行期权之前正确的评估普通股的价格,以防止公司为了享受一些税收上的优惠而主动的低估股价。因此,公司在发型股票期权之前,需要做个409A evaluation,就当是给自己买了个保险,防止发出的期权行权价格低于当时公司的股票市值。

知识产权的保护

几个注意点:

从公司角度,创始人名下的知识产权以合适的法律文书转让到公司名下。
公司名称不必要和产品品牌名称一样。在下血本推广你的品牌前,确保没有侵犯到别人的权利(如商标权),并尽早注册自己的商标作为保护。
在雇佣合同中写明员工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公司,或者外聘合同工的话签订单独的职务发明(work for hire)协议额。
即便公司的有些信息达不到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的要求,别忘记还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前提是公司确实有对此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公司一般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Non-disclosure Agreement)。

雇员问题

对初创公司来说,员工是宝贵财富,但处理不好也可能是最让人头痛的问题。首先雇员的分类,员工一般分为正式雇员(employee)、外聘合同人员(independent contractor)、实习生(intern)。一些公司为了避缴工资税(payroll tax),故意将实际上的employee归为contractor。这样做是有风险的,因为怎么分类最后是国税局(IRS)说了算,他们有个20 factor test来判断员工到底是雇员还是合同工,其核心是看雇主是否对该员工如何完成工作有控制权。至于intern,至少在加州,并没有所谓的“免费的intern”这回事。所有实习生,除了学校实习项目有学分credit的那种,其余其实都是employee,也就意味着受到劳工法保护(如最低工资)。其次,各种法律文书白纸黑字定好,雇佣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相当于公司自己的policy,以后万一遇纠纷有个规则参照)等。再次,公司各种保险买好。除了普通责任保险(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之外,初创公司由于更易有雇佣方面的纠纷,可以考虑employment practices liability insurance。最后,提前规划好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避免过早或不合适的股权稀释(dilute)。

(Shahrooz Shahnavaz)

早期融资

对startup来说,早期的融资途径除了最为普遍的找投资人融资外,还可以有其他方式,比如自有资金、众筹、孵化器/加速器、行业项目拨款、消费者预付款、借贷等。这里重点讨论通过投资人融资,其中最主要的是明白融资时的交易结构(deal structure)。一般有两种结构,一种是”明码标价”的股份买卖,即公司价值已确定,投资人花钱买公司股份,多少钱一股,买多少股,占公司百分比多少全部定下来在股份买卖协议中写明;另一种是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note),即在公司价值还不确定时,投资人先作为公司的债权人,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照约定转换价格和比率将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这两种交易结构那种更好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过大体来说,如果公司只是向亲戚朋友或天使投资人融资,且并非大量融资,可以考虑可转债,因为交易更快成本更低;但如果是向专业投资机构融资,且在五十万美元以上,最好用第一种方式使公司权属更为明晰。

公司发行股票时证券法问题别忘记。公开发行公司股票需要登记(register),私募(private placement)不需要。如何区分公募和私募呢?主要看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如果是向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发行,发行方式也没有采用面向大众的广告宣传,则为私募。那什么是有合格投资人呢?个人年收入二十万美元以上/夫妻共同年收入三十万美元以上,或净资产一百万美元以上(不包括主要居住房)。美国证券法非常复杂,如果是向亲友募资,一定要注意证券法规定,因为其中对可向accredited investor, non-accredited sophisticated investor, 以及non-sophisticated investor募资的人数、数额、程序要求都有具体规定,宗旨就是越是向普通人发行证券,需要遵守的规则越多(如公司信息披露)。篇幅有限无法展开,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活动下半场,由:连续创业者王元博实例讲解他走过的坑,都是生动且昂贵的经验。

(王元博)

如果专业人士的事前提醒还是让小伙伴们觉得和那些传说中将要遇到的法律问题有距离感的话,元博的案例应该会让大家更切实生动地感受到创业过程中法律问题的重要性。

错误示范

创始人都来自中国,习惯了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各种交易,重要的书面文件几乎全都没有。没有股份买卖协议,没有正规雇佣合同,没有员工股票期权协议,重大事项没有股东或董事会决议记录,没有做83b election等等。

后果及补救措施

因为上面的原因,公司没有通过合作方的尽职调查,且收到了来自多方的质疑(投资人、重要客户、潜在合伙人、自己公司员工),失去了很多宝贵的机会。为破解这样的困境, 公司的一个创始人、一个员工与外聘的律所一起,足足花了四个月的时间来弥补之前欠下的一堆法律文件,律师费就花了三十万美元。另外,由于当时没有提交83b election,股份卖出时taxable income高达六百万美元。

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元博以自身的经验又给大家科普了几个他认为创业过程中值得了解的法律概念。

1.优先清算权 (liquidation preference): 这个概念其实包含两项权利,优先权(preference)和参与分配权(participation)。优先权一般是指公司清算时,在付完债务后,由投资人优先收回投资款(1x) 或投资款加一些回报 (1.2x or1.5x),剩下的资产再在普通股股东之间分配。参与分配权是指投资人不仅优先收回了投资款及约定回报,还继续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startup来讲,肯定是希望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权是non-participation的。

2.投前估值(pre money evaluation)和投后估值(post money evaluation): 一般投资人更喜欢用投后估值,因为他投的钱一定,投后估值一定,从而所占股份也定下俩,不必去担心其他投资人加入或之前的可转债会稀释他的占股比例;反之,公司创始人则更喜欢投前估值。

3. 投后期权池(post investment stock option pool): 这个概念跟上面的”投后估值”异曲同工,都是投资人期望确定下投后的占股比例,因为期权池足够用,定下来不容易扩展了,也就不会稀释投资人的股份。
4. 投资人作为优先股股东的否决权: 投资协议中为了保护投资人,有时会规定优先股股东/投资人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有否决权,如此可以防止公司管理层做出不利于投资人的决议。